公平普及的專利授權:以產業標準制定與反壟斷執法為例

為了使創新的成果可以普及讓多數人享有,需要廣泛的專利授權。以移動通訊產業為例,此產業高度依賴技術標準,且標準化的過程中經常涉及眾多專利保護的研發成果。新進入者往往擁有革命性的、制定產業標準不可或缺的標準必要專利(SEP,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但不一定生產產品,所以制定應用產業標準的製造商常常並非關鍵專利技術的所有人,因而直接或間接交易專利後授權逐漸取代傳統垂直整合後的交互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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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SEP在兼顧專利權人、所有專利技術使用者以及消費者利益的同時變得容易授權,一向是專家學者與各國政府關心的焦點。大多數的標準制定機構(SSOs,Standard Setting Organisations,例如ETSI、IETF、IEEE)對SEP授權都有包含揭露原則和授權承諾的明文政策,所謂的揭露原則,規範機構成員在什麼樣的條件下,需要對SSO揭露其擁有對制定標準至關重要的專利;授權承諾則是指SEP可充分授權所有的標準應用者,或是這類專利不會被運用於採用此類標準產品的侵權訴訟,授權承諾通常包含公平、合理以及不歧視原則(FRAND)。SEP授權最理想的情況是,授權雙方能以最低的成本在尋求SEP、授權協商甚至爭端解決的各階段達成協議,使得授權方可以得到公平的回饋,同時被授權的技術使用者可以平等地以合理的代價應用技術標準。

但在現今技術標準涉及最越來越多的SEP、專利權人以及專利技術使用者時,SEP授權談判變得越來越複雜困難。歐盟近年來致力於降低SEP授權的制度性障礙,促進SEP授權的廣泛使用,2011年一份官方分析報告提出以下建議:

  1. 在重要時間點更新專利申報內容,例如產業標準公布實施時
  2. 要求含更多技術訊息且更精確的專利申報內容
  3. 常態性的檢視已申報專利的必要性(essentiality)
  4. SSOs的資料庫納入SEP授權條件
  5. 限制隱藏專利揭露(Blanket Disclosure)的使用
  6. 公告SEP所有權移轉
  7. 連結專利局與SSOs的資料庫
  8. 強化標準制定機構與專利集中授權(Patent Pool)關係
  9. 增加SEP所有人參與專利集中授權的誘因
  10. 鼓勵學研單位與中小企業加入專利集中授權
  11. 產業標準化過程即納入爭議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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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降低移動通訊產業專利授權的門檻,杜絕專利授權廠商藉專利要求高額的權利金壟斷市場,有些國家甚至不惜運用法律政策手段直接干預市場。近來韓國藉由反托拉斯調查,強制蘋果、微軟和高通等手機專利大戶將其專利低價授權予競爭企業,巴西和印度等國已經表示考慮跟進。例如高通去年獲利的63%來自專利授權,因此在韓國、中國、美國及歐盟接受反壟斷調查。今年2月,高通在中國因反托拉斯被罰款9.75億美元外,也同意調降中國製造業者的授權金。

上個月中國正式啟動《濫用智慧財產權反壟斷規制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將針對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具體落實《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特別是對於何種情形可以主張豁免訂定具體條件。中國大陸預期在今年8月啟動新規定,主要包含:(1)涉及產業技術標準專利之規範;(2)涉及“優勢 (dominant)”或“必要(essential)”之獨特功能專利規範,例如蘋果的滑動解鎖功能,或微軟的日曆同步軟件。中國認為目前擁有以上這些類型專利的企業,取得過高的專利授權金,因此有必要基於反托拉斯精神進一步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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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對科技發展與經濟繁榮有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但是如果放任其成為專利權人攫取壟斷利益的工具,專利權反將成為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絆腳石。因此,各國政府有責任促進企業在制定產業標準過程中透過專利授權合作,同時以適切的反托拉斯執法,引導企業進行公平授權以維護市場競爭與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