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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聚能科技顧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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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ynergytek Consultancy</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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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訴訟和損害賠償的趨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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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2 Sep 2010 06:32:29 +0000</pubDate>
		<dc:creator>kaiw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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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隨著經濟的成長和需求，中國在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已經開始慢慢向已開發國家靠齊。以製造業為基礎發展，透過法律的增加和注重執法，來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日漸增加的智財權相關訴訟案件，則透過法院的判決，來確立損害賠償為保護智財權制度中有效的方法之一。
由觀察中發現，侵權訴訟的賠償金如果太低對於智財權的保護並無效益。又從現行中國法院的判決(包括：法律和(行政)程序)資料來看。中國目前在智財權相關行政方面的罰款和罰金相當低廉，對於侵權人來說並無多大損失，相對的還有利潤。和美國等相比較起來中國的損害賠償仍較低，雖然近來賠償案總數有所增加，但總體的賠償金額並沒有增加，智財權人所得的賠償金也相對低廉。
智財權保護和經濟成長的經濟結構改變：
由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經濟結構的轉變，從經濟上依賴製造業到變成以技術開發為主。早期來說因為技術和資金等不足，開發上以模仿為主並無創新可言，這個階段來說並無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該階段的特色是透過模仿和販售大量低價商品來刺激消費和生產。慢慢隨著創新的發展，則會開始有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產生。然而在產業結構轉變得過度期間中，實現完整智財產權相關制度往往會造成該段期間內的成本(因為侵權和訴訟等費用)上升和成本轉嫁導致的產品價格上升，形成短期不利因素。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架構，由過去20年以來，除了致力發展經濟外，又因應在國際上的承諾，加入相關國際組織和協定外，也就保護智財權等方面陸續起草、頒佈相關法條，和設立專門法院處理相關訴訟。2001年11月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又更近一步增訂相智財權法規，以達WTO相關協定(如：TRIPS等貿易相關)。貿易相關的智財權協定是一種規定基本標準來保護和執行相關智財權，如：著作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中國在這方面雖然尚未完整但仍慢慢和世界主流規範看齊中。
智慧財產權的執行有兩種方式，其一、所有權人可以在中國尋求智財權保護：
藉由行政程序或是刑事、民事等司法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世界各主要是以司法訴訟為主，行政程序為中國單獨獨有的方式。行政程序執行的方法分為禁止、罰款和罰金。行政程序為在中國最常使用的方法，特別是商標和著作權方面，雖然能夠解決糾紛但卻無經濟上的賠償。行政機關可以將相關侵權商品為扣押和罰款等。但是因為相關執行並無公開，實際成效並不大。
刑事部分(如：監禁)尚未普及。民事部分可以就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數量上目前逐漸增加。法院目前採取二級審制度。侵權賠償採用簡單的計算法來計算金額，如：原告原本可獲得金額來計算。這種計算法很有可能對金額部分為多算或少算。證據的保存方面，以美國為例：往往當事人雙方間會有爭議；中國方面，原告則可以輕易申請法院為證據保存。
近期中國的智財權賠償相關訴訟案件的數量開始大幅度的增加。案件中大部分的原告都是外國公司(總部位於外國)(剩下約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公司在中國)，被告為中國公司。研究的樣本裡，原告為知名國際企業有 Nike、Sanofi-Aventis、Warner Brothers Entertainment和Yamaha等。爭議產品主要為電子相關產品。服裝類的案件主要是牽涉到商標權，相關國家大部分為法國和德國。法院管轄權來說，目前主要審判法院根據研究顯示為北京，再來是上海。另外在上海的案件被告主要為非華裔身分。
損害賠償部分，雖然有特殊賠償金額較大的案例存在(如：Schneider Electric的4430萬美元)，但是絕大多數的金額都極小，因為原告們都知道實際上並不會獲得太多賠償金，相對來說獲得讓被告停止生產的命令反而比較重要。又和專利案件相比，在著作權案件的賠償金額往往較大。商標案件的金額一般和專利案件相同，但是在實際上可得金額卻非常低。實際案件中，原告為中國公司的往往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外國公司的4倍以上，但是實際上得到的賠償和外國公司相比卻少了許多。
中國的智財權雖然慢慢開始進步和世界接軌，但其救濟方式因為行政和司法雙行的結果，使得實際執行時情況變得更加複雜。又因為賠償金額普遍低廉和行政執行成效不彰，使得遏阻智財侵權未如預期般有效。如欲解決該項情況必須從改善賠償算方式等著手。
來源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Trends in Litigation and Economic Damages
http://www.ipeg.eu/blog/wp-content/uploads/NERA-IP-Protection_China_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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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智慧財產保險的入門</title>
		<link>http://synergytek.com.tw/blog/?p=87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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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Aug 2010 09:25:4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nd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專利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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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專利訴訟的花費以及賠償金與日俱增，成為公司的產品開始獲利後老闆們心中的一個隱憂。
在WIPO七月電子月刊中讀到相關的資料，與大家分享。
Title:A Prim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來源：http://www.boltonco.com/boltonco/hotTopics/intellectualPropInsurance.asp
…前略
原先保險對於著作權、商標、產品包裝等的理賠範圍有所限制，後來因法院擴大保險公司就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賠償的保險理賠金範圍。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紛紛開始對契約內容加以限制規範，著作權、商標侵權費用超過廣告費用的部份不在保險的範圍之內。
舉例來說，如Chubb保險公司的契約內容：
「本公司排除以下任何依法律或權利以口頭或書面約定的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侵權求償條件：
1.著作權(版權)。
2.專利。
3.產品包裝。
4.營業秘密。
5.商標或其他服務商標。」
由此可以看出因為智財權索賠範圍增加，而導致越來越多保險公司增加類似的限制，甚至制定完全排除責任條款。
但後來隨著專利保險的需求增加，保險公司也慢慢開始制定規劃出完善的契約內容，針對智財權可能有的風險，並且考量到客戶的需求，和合理涵蓋的範圍。基本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 Defense and Indemnity(防禦和賠償型保險)：該類型保險主要為支付侵權訴訟(被他人提起訴訟等)相關所需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賠償金等。
2. Defense Only (防禦型)：又稱為「defense cost reimbursement insurance(防禦訴訟費用保險)」，僅為防禦相關，不支付任何損害賠償。
3. Offensive Policy(進攻型)：支付相關訴訟(提起侵權訴訟等)費用。(主要是主動攻擊)
以下為三種類型保險的詳細敘述。
defense and indemnity(防禦和賠償型保險)目前主要的保險商為American International Specialty Lines Insurance Company(美國國際專業保險公司),AIG集團之一。依據上述分類，被保險人可以得到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損失和開銷的補償。此所提到的補償保險費用包括法律費用、確認判決訴訟、上訴費用及過去專利使用費、利潤、利息、費用(如：法院的)的損失和律師費。防禦型的費用主要限制發生在「提出索賠」上，且以保護美國專利為主，並於美國境內提起訴訟。
而AIG限制賠償責任範圍在100萬至1500萬美元間。最低保費為2萬元，完整申請要求，需要有財務報表的清單，所有產品的製造、使用、銷售等，和目錄或使用手冊等，保險人的智財風險管理的方法和過去訴訟經驗。保險賠償排除範圍：故意或故意侵權(保險公司必須舉證，被保險人為故意)、被保險人提起的訴訟(除了保險公司同意先發制人的訴訟)、政府機關提起的索賠(除了實施政府持有的專利)、懲罰性賠償和未完結訴訟或訴訟前。
針對專利保險另外還有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s Corporation, Inc.(知識產權保險服務公司)這間公司，不同於AIG，defense cost reimbursement(訴訟費用償還)主要由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s Corporation所擁有，主要是以規模較小的公司(年收入25~50萬)為服務對象，並且提供較低的限制和較便宜的保費。但不同於AIG的部分，賠償不包括判決與和解的費用。訴訟費用設計是償還被保險人被第三者控告專利侵權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包含無效訴訟的求償及再審訴訟的費用。除外不保事項包含訴訟失敗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存的求償條款；宣告判決；反托拉斯訴訟；員工、董事的薪資、費用、成本；惡意侵權；被保險人事前已知侵權；在ITC進行的訴訟案等。除了上述等排除事項外，另外成立一個「recovery of costs(回收成本)」機制，在該機制裡被保險人依比例(約5%)償還保險公司額外的律師費用和保險公司應付出以外的成本，這種補償有助於保險公司降低保費金額。剩下大致上承保和賠償申請都於一般保險並無差異。
Infringement abatement insurance(侵權排除保險)為一進攻型智財保險，目前由Litigation Risk Management(LRM) (訴訟風險管理公司)所有， LRM契約有專門的調查，該調查為業界中獨一無二的。用來評價專利或專利家族的有效性、競爭的專利、潛在的訴訟地點和市場存活時間的長度。承保部分相關的財務分析和估價委由另一會計事務執行。分析提供經濟評估和市場的技術競爭，包括確定市場的參與者、市場大小和潛在參與者加入市場的難易度。而該保險主要目的是被保險人可以回收之前因訴訟而產生的費用補償金額。
對於智慧財產保險業而言，未來渴望在市場上找尋其他有意參與智慧財產保險的公司。上述內容多以專利保險為檢視對象，若有少數公司提供著作權(版權)和商標侵權保險的服務，來配合其他客戶的需求，會比重新檢視政策來得有效。而對於某些已上市或擁有外部股東的公司而言，智慧財產保險是否能保障其智慧財產安全已是各公司逐漸重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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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10.10.01 智權服務全面啟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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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Aug 2010 07:0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lind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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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智財嚴然已成為企業在市場上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的必要手段，而發明的來源除了公司內部研發人員之外，另外透過與學校單位的產學合作也會產生出許多令人意想不到的好點子。一個好的創意如何讓它變成炙手可熱的專利? 並從中獲得利益? 這一連串的過程包含前案檢索分析發現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並增加研究效率、取得專利之後的妥善管理與運用及確認專利是否有商品化的價值，在這次的研討會中全部報你知!
本研討會將分享智財對學校師生價值及在業界的運用，並邀請發明家及評價專家現身說法及分享簡易智財評價方式，希望能使與會來賓激發出更多新想法。
新聚能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敬邀 
講師介紹：



宋祥榮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服務經歷與專長：
中小企業知識管理推動計畫   計畫主持人
優化商業創新與網絡發展計畫-IPR智權服務平台  計畫主持人
民眾 e 管家服務系統建置與維運案  專案主持人 


駱孝文 麗業資產顧問 副總經理服務經歷與專長：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融資診斷輔導顧問
台灣技術經理人協會 理事
中華國際企業與無形資產評價暨防弊協會(IACVA TAIWAN) 理事
專長：
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



廖承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副組長


朱新瑞  新聚能科技顧問 副總經理服務經歷與專長：
TIPS智慧財產管理導入顧問師
中小企業知識管理顧問師 



活動議程介紹：



時間
議題
主講人


13:40-14:00
報 到
 


14:00-14:05
Opening
宋祥榮 副總資通電腦


14:05-15:00
如何將智慧財產價值最大化？-專利評價DIY
駱孝文 副總麗業資產顧問


15:00-15:45
IPR智權服務網
朱新瑞 副總新聚能科技


WIPS專利資料庫與大學合作模式


15:45-16:00
茶    敘
 


16:00-16:45
我的構想可否申請專利？-可專利性自我檢視一二三
廖承威  副組長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16:45-17:00
綜合Q &#38; A
 



活動網頁：http://www.synergytek.com.tw/blog
【智權服務全面啟動】演講 報名表
 
時間：99年10月01日（星期五）14:00~17:00   13:40辦理報到 
主辦單位：新聚能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            
贊助單位：WIPS Co. Ltd.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103會議室 
報名者：以下資料請以正楷書寫（或打字），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欄位或影印。



公司/單位名稱
 


參加人員
姓名
 
部門/職稱
 


電話
 
傳真
 


E-mail
 


參加人員
姓名
 
部門/職稱
 


電話
 
傳真
 


E-mail
 



 
報名截止：99年10月01日（星期五）截止。 
報名方式： 電話報名：02-27580529 許小姐；E-mail報名：tingshu@synergytek.com.tw
費   用： 免費
報名完成：確認本公司收到您的報名表後即完成報名。  
交通資訊：http://www.ticc.com.tw/Flash/Traffic.aspx?Lang=zh-tw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號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103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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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出售公司或籌措資金：以智慧財產觀點為考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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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Aug 2010 01:19:17 +0000</pubDate>
		<dc:creator>lind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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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Frank Rimernan + Co. LLP 在2010年4月28日的文章提到，盡職調查程序開啟買方與賣方(通常準備比較不完善)一個重新談判重要條件的機會，這些條件包含購買價格、付款時點、賠償問題、代理權與授權及其他事項。在這篇文章中，將以公司智慧財產相關的觀點檢查盡職調查工作。
智慧財產通常是一家公司價值的關鍵要素，對一些科技公司尤其如此，但是對於像是傳統的房地產業也不例外。智慧財產權極為多樣化且經常包含專利或可專利之保護客體、著作權、商標、網域名稱、營業祕密、用於積體電路佈局(mask work)、發明、創作物、電腦硬體(hardware)及設備(devices)。
在過去幾年中，買方已逐漸變成有經驗的老手，並完整仔細地評估賣方的智慧財產。買方盡職調查的範圍可以非常地廣泛，從檢查企業及智慧財產用於主要產品與服務的競爭指標，如：技術設計(technical design)、健全度(integrity)、延展度(transferability))，到評價所有權風險，如：存在於第三者或員工的潛在或既存的要求、專利議題、授權合約及轉讓等。智慧財產的觀點揭露在某些案件中，在盡職調查的過程可以顯著影響重要契約條款，也可以避免結束交易的窘境。
舉例說明，最近企業的銷售是以智慧財產為主要價值來源的銷售，買方的盡職調查團隊建構一個完整的智慧財產分析，並發現潛在重疊的專利。在這個案例中，第三者持有一個專利，可以拿來爭論說與賣方持有的技術專利重疊。事實上，賣方並不知情，直到買方提起這個議題後才會知道。雖然專利對公司來說是次要的技術，買方已提出這個必需被提出的想法後，賣方企圖趕快從第三方處購買這個專利以解決這個問題，但無法在合理的價格之下達成協議，這是因為第三方所有人認為他們具有談判影響力。最後，為了結束這樁交易賣方被要求降低公司的購買價格，並增加附條件契約。
若賣方與買方簽訂意向書之前，賣方已經建立交易前的盡職調查風險評估，這些智慧財產議題能在不影響重要契約條款之下被發現並解決。或至少賣方可以揭露這樣的議題給潛在買方，如此談判條件將會反應於意向書上，並可免除重新談判購買價格及附條件契約的潛在影響力。
以下為賣方在準備智慧財產盡職調查時可以做的事，如下：
● 透過內部檢查，確認公司在應用於產品、服務或營運上所有相關的智慧財產。
● 檢查所有相關的員工契約，以保證公司和員(勞)工擁有獨家契約關係、不受約束且擁有明確的潛在求償及留置權。
● 檢查所有協議與該公司取得智慧財產方面的文件，以確保公司所有權和轉讓權。
● 公司所擁有的智慧財產尚未被專利保護者，檢查其專利申請的可取得性、成本、時間點及潛在利益。
● 初步檢索專利以確認潛在所有權有利的求償權利。
以上是Frank Rimernan + Co. LLP給所有賣方的建議，但每一個公司應該依據公司本身的特殊資產及情況，建立一套屬於公司本身交易前的盡職調查風險評估程序。
翻譯自 Michael C. Knowles(2010)，&#8221;Selling Your Company or Raising Capital: IP Considerations&#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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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商業方法專利 － BILSKI ET AL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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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9 Aug 2010 08:50:11 +0000</pubDate>
		<dc:creator>kaiw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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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因涉及商業方法專利申請而備受注目的BILSKI ET AL. v. KAPPOS一案在經歷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和美國聯邦巡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審查駁回後，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依然維持原審判決，將BILSKI ET AL的專利申請駁回。
該案的重要性在於商業方法專利申請並非單純僅就商業方法，亦可適用到電腦軟體是否為專利適格標的。
最高法院認為BILSKI ET AL所申請的專利「一種消費風險的成本管理」，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和「具備流程步驟」的方法。且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1]的「機器或轉換測試法」(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指出，「有用、具體及有形的結果」(Useful, Concrete, and Tangible Result)為專利權利項是否具備專利適格的依據，其判斷方法為：1.與特定的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或2.將某一特定的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的狀態或東西。依照該標準，法院認為本案申請項的程序方法等並未改變任何一個物品或是轉換為另一個不同的狀態或東西，且非有形物體或物質，也非代表有形物體或物質。值的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雖然認為「機器或轉換測試法」並非唯一判斷是否為專利適格的標準，但從本案可得知法院認為商業方法在某些情況下仍須依第101條的規定來判斷。
由這個案例裡我們可以得到美國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電腦軟體、演算法運用與商業方法等的專利保護採取狹隘限縮，也影響到之後商業方法發明等的專利申請。
資料(判例)網址：http://docs.justia.com/cases/supreme/slip/561/08-964/index.pdf
[1] §101 (可獲專利的發明) 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適用的制法、機器、製造品、物質的組分，或其任何新穎而適用的改進者，可以按照本編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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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專利大追擊～長園能源科技的氧化鋰鐵正極材料專利US7494744</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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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6 Jul 2010 01:56:3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nd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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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前我們研究過Tesla這家電動車大廠，而最新的消息是，Tesla已經於6月底股票公開上市（IPO），上市價格為17美元，IPO首日大漲40％，最高點曾達到30.42美元。
這次我們延續這個主題，進一步探尋電動車的動力來源&#8211;電池組的關鍵材料磷酸鋰鐵。目前市場上生產鋰鐵電池及相關材料的公司，除了國外的Phosteck(加拿大公司)、A123(美國公司)等公司之外，還包括國內長園科技、尚志精密化學、立凱、長泓能源科技等。
我們從專利檢索，可發現最早磷酸鋰鐵電池技術是來自德洲大學John B. Goodenough博士的發明，他也可以稱為磷酸鋰鐵電池之父。而國內的長園科技在此後也發展出更具量產優勢的氧化鋰鐵製程技術。
 

氧化鋰鐵電池最主要是以氧化鋰鐵磷為生產原料，其成本較同為生產鋰鐵正極材料的競爭對手Phostech產品(磷酸鋰鐵)來得低、循環使用應用的潛力高，且較競爭對手來得環保，最重要的一點是外形輕薄短小、耐高壓、耐高溫的氧化鋰鐵磷正極材料導電效率高於目前市場上所有電池，這是長園科技的氧化鋰鐵電池關鍵成功要素，也是公司主要的利器。兩者產品的比較表如下：



項目
長園科技
加拿大Phostech


產品
氧化鋰鐵磷
磷酸鋰鐵


成本
為磷酸鋰鐵的一半
為氧化鋰鐵磷的一倍


可循環性
可循環使用至少2000次以上，且具有使用5000次循環使用應用潛力
可循環使用至少2000次以上


環保特性
不含任何毒性成份，且符合ROHS規定
在製程中可能有汙染


使用壽命
為一般鉛酸電池的5-10倍
為一般鉛酸電池的5-10倍


資料來源：長園 發展鋰鐵電池一條龍，中時電子報，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716000120&#38;cid=1210。




更進一步的說，長園科技的氧化鋰鐵磷是將廢鐵(氧化鐵)與鋰鐵合成，這獨家技術是目前世界上前所未見之新技術。相較於其他廠商用純鐵為原料，長園的氧化鐵原料，成本低，不易氧化，且良率可大幅提升，且以氧化鐵為原料的技術，其製程不需用到昂貴的氬氣[1]，因此其生產成本可大幅降低。此外，長園與台塑合作之後，台塑煉鋼廠所產生的廢料，可作為長園科技生產的原料，且兩企業合作之後，可共同利用廠區內汽電，較低發電成本形成另一種優勢，汽電共同使用估計可減少一半的用電量。
利用專利檢索軟體WIPS來看長園的7494744專利，在相關申請案分析(Related Application Analysis)中，我們發現在2009年申請人將原件案分割出三案件，分別是7629084、7585593與7718320。
 
WIPS專利家族表則將此案在各國資料庫與INPADOC資料庫裡的家族資訊列出。我們發現長園科技在美國申請這篇專利之後，在近四年內，也在其他國家共申請了18篇相同主題的專利，其中7494744與20070212606為基本專利，所謂基本專利是指不論是公開或已公告的專利，其中最早被收錄在資料庫者，WIPS會以藍色小圈裡頭標示B的圖示為記號。WIPS FAMILY列出的專利家族的資料，若在各國資料庫中有相關專利時，會直接抓取該資料庫的專利資料，若各國資料庫中沒有相關的專利時，WIPS FAMILY則會顯示來自於INPADOC[2]的專利資訊，此時WIPS會另以綠色小圈裡頭標示I的圖示為記號。勾選這些專利可以將其放置於WIPS的線上資料夾，為進一步分析時可用。
這18筆的專利家族資料的詳細資料，可以從”show family and legal status entirely”中取得，其包含家族中的專利優先權、法律狀態及各專利的書目資訊。
 
許多專利檢索工具都有提供專利家族資訊，我們也可透過另一專利檢索工具PatBase觀察並分析專利家族的資訊。在此之前，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專利家族。專利家族有狹義及廣義二種定義。一個較眾所皆知的情況：以相同的專利範圍在多個不同國家申請專利，這些專利的組合即是所謂的狹義專利家族；那什麼樣的情況是廣義的專利家族呢?專利因不同情況而有多種衍生案件[3]，如分割案、連續案、部份連續案或再發證案等，而其在其他不同國家所申請的專利組合便稱之為廣義的專利家族。
 
PatBase系統是以專利家族為單位，作為檢索或分析的對象，因此與關的案件將全數被列出。從優先權地圖我們發現，US20060371259即是長園7494744專利，而WO2007US05354、US20090319832、US20090319892及US20090319895分別為7494744專利的延續案、分割案、分割案及分割案，專利家族中的其他專利分別引述該五篇專利為優先權，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PatBase的專利家族是採用廣義的專利家族定義。
 
除了優先權地圖外，PatBase也列出優先權地圖中，不同的截斷點的優先權引用資訊，我們可以了解家族中每一篇專利使用優先權的情況，也可以了解優先權專利被家族中哪些專利作為優先權。
 
從引證樹狀圖中，可以看到7494744專利家族中共引證了五篇專利，其中US6017654專利為美國卡內基大學在1997年申請的，原來Goodenough博士申請專利之後，鋰鐵電池的相關專利相繼而出，US6017654專利的發明人其中之一是現任長園總經理張惇育的弟弟張惇杰，目前為長園科技的副總經理，也是國際重量級的鋰鐵電池大師。該專利是研究鋰離子蓄電池之陰陽極材料專利，為了改善當時電池陰極材料，因為該專利增添一種可導鋰金屬氧化物，該發明的特色在於陰極材料是具有優良的高電容、耐高電壓以及低充放電衰減等特性，對當時而言，充放式電池的需求高度成長，研究可充電電池變成當時趨勢，經研究發現陰極組成是影響電池效能的重要關鍵，而具有菱形R-3m結晶結構的鋰化過渡金屬氧化物材料作為鋰離子之陰極材料，改善以往電極之缺失，符合可充電電池的需求。

長園科技氧化鐵鋰磷電池的獨家技術渴望為公司帶來潛在的商機，也成為電池產業中新一代領導者。
[1] 氬氣為特殊金屬在焊接時，以氬氣作為保護氣，以免在焊接時空氣入內對金屬造成氧化或氮化現象。
[2] WIPS中INPADOC資料與EPO的INPADOC資料同步。
[3] 衍生案件是指以同一發明為基礎創造出其他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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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翻譯]生態專利共享，HP所提供的三項專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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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6 Jul 2010 01:08:22 +0000</pubDate>
		<dc:creator>kaiw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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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內瓦 &#8211; WBCSD (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1]在今日宣布HP(惠普)正式加入 Eco-Patent Commons (生態專利共享)。HP提供了三項獨創的專利，藉由提供免費專利，使研究開發出來的產品能夠保護環境，這三項專利分別為：
1. 方便攜帶的電池回收站，鼓勵消費者回收使用過的電池，且在之後購買時享有優惠折扣.。
2. 焊接過程的監視系統，利用此系統可減少不良焊接裝配消耗的資源及能源。
3. 在製作過程中，不需要在某些階段的芯心或電路板上塗抗氧化金屬(如：黃金)。
「我們非常高興HP能夠加入響應這項議題並提供多項專利」WBCSD會長Björn Stigson說著。「共享的前提是，藉由專利共享帶來新的合作和創新，更可幫助其他人維護生態，並繼續發揮此影響力。」
Eco-Patent Commons，是由IBM、Nokia、Pitney Bowes、Sony等企業和WBCSD所發起。該活動，是透過捐贈、提供專利來達成促進生態效益(Eco-Efficiency)和環境永續性。透過Eco-Patent Commons的合作讓公司培育創新技術。從2008年1月開始，已經提供超過100項有利於環境部分領域的專利，如：如何有效利用能源和節能、減少廢物及循環利用。Eco-Patent Commons，涉及改變解決環境保護相關或者是改變製造或事務流程，提供有利於環境的解決方式。而捐贈、提供專利的企業包含：Bosch, Dow, DuPont, Fuji Xerox, HP, IBM, Nokia, Bowes, Ricoh, Sony, Taisei and Xerox等。
Eco-Patent Commons的會員公開分享所有他們個人或公司所提供的專利。而這些專利WBCSD可以決定將其提交或是選擇為專利質押[2]。會員和WBCSD也可以邀請其他有興趣的公司成為生態專利共享的一員，一起參與這項活動推動來創新合作保護地球。
將可使用和投資組合放在網站上，讓會員能查詢。
WBCSD統合了世界上200多家國際企業一起致力於永續發展，藉由經濟增長來達成生態平衡和社會進步。提供業務指導使其為可持續發展和業務經營，並創新、成長世界上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目前WBCSD會員主要來自35個國家和22個工業部門，每年約有7兆美金的收入，其優勢在於擁有約60個國家、地區商業協會及其他夥伴組織形成的全球網絡。
[1]WBCSD (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主要是提供企業界一個平台一同研究可持續發展，分享有關知識與經驗以及實務經驗；並在可持續發展的議題上成為企業界的代言者，主責與政府、非政府與國際組織的聯絡與交流。網址：http://www.wbcsd.org/
[2] 專利質押是指，將專利權當成一般動產或不動產來和銀行進行質權抵押來做為資金融資的借貸保證品。
原文網址：http://www.ipfrontline.com/depts/article.asp?id=24341&#38;dept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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