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運用專利情報,掌握侵權風險
前兩天新聞突然大幅報導,USPTO將智慧型手機滑動解鎖功能的專利權判給了Apple公司,而其他非蘋陣營如HTC,三星恐怕都面臨侵權疑慮。 若您是貴公司的研發或是專利工程師,應該要如何解讀這則訊息呢?首先當然是要去把這篇最後核准公告的專利號為US7657849的專利說明文件給找出來看一下,但是要應該要看那裡呢?趕快找看看Claim權利請求項,比對自己的產品有沒有侵權嗎?趕快進行迴避設計嗎?先別緊張,在此之前在仔細看看這篇專利到底是麼來的,才能更有效的擬定貴公司的因應策略。且看如何進行。
從兩位奧勒先生的戰爭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
最近在可再生能源這個新興產業發生一項專利相關的訴訟案,以下我們簡單說明這樁官司的訴求。
原告:Genifuel公司及其創辦人詹姆士奧勒 (James R. Oyler)
被告:喬治奧勒 (George A. Oyler)
系爭專利:
美國7,905,930號專利:利用藻類製造生質燃油的整合製程與系統(Integrated processes and systems for production of biofuels using algae)
美國7,977,076號專利:從微藻產油的兩階段製程 (Two-stage process for producing oil from microalgae)
從諾基亞IPR生財新招 看NPE的轉型
要如何活化企業的專利資產呢?除了成立一個專責單位負責授權業務之外,另一個選擇就是交給專家來處理。
諾基亞日前與專利授權公司Mosaid達成協議,由Mosaid收購位於盧森堡持有諾基亞大批專利的Core Wireless Licensing公司,透過這項交易,Mosaid可以取得2000多項專利,唯一的條件是日後的專利授權金及和解金收入,要跟諾基亞拆帳。
諾基亞這招高明!與其讓滿倉庫的專利放在家裡發霉,還不如找專家來幫忙,有誰比NPE(Non-Practicing Entity)更了解如何打侵權官司,收授權金及和解金的業務呢。壞人讓別人在做,自己在家數鈔票,天底下還有什麼比這更優雅的事呢?
「亞洲專利申請人在美國專利申請常犯的錯誤講座」報導
時間:2011年8月30日15:00~17:00 地點:台北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本講座由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政治大學商學院及台灣大學醫學院聯合主辦,邀請美國法律事務所負責人陳偉杰(Albert Wai-Kit Chan)主講,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陳桂恒教授主持,演講主要說明亞洲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專利常犯的錯誤,並提供相關建議。
陳律師指出各國專利法規不盡相同,因此外國人申請專利常因不熟悉當地法規而犯錯,以亞洲申請人申請美國專利為例,「發明人身份認定」、「說明書撰寫不合規定」和「誠實揭露責任」是最常見的錯誤,其中又以「發明人資格認定」問題最多。
美國專利法規定僅發明人可為申請人,而台灣專利法則規定除發明人、創作人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亦可為申請人,因此台灣智慧局常見以企業為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案件,可是在美國,這樣的申請案就會被打回票,只有初始發明人(Original and First)才能名列申請人,企業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均不得為申請人,即使發明人已將發明轉讓給該企業或機構也是如此。「發明人身份」(Inventorship) 的認定標準有二:一是對發明構想(專指專利請求項而言)之形成有所貢獻(Conception),二是將發明構想概念付諸實行(Reduction to practice)。僅提供概念、發明方向、資金或技術者,不得為發明人。不過發明人的認定有時可能很困難,而且申請案的發明人如果登載不實,可能導致專利失效。所以大原則是只要對發明(專利請求項)有所貢獻,無論貢獻多寡,都算是發明人。像是研究生參與指導教授的發明,技術人員改變或增加發明構想,而非單純提供技術,都能算是發明人,得以共享發明的所有權利。陳律師建議,最好在申請專利前以合約約定所有發明參與人的貢獻認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智財市場致勝關鍵:21世紀新智財策略
過去20多年,智財交易市場風平浪靜,但進入21世紀以後,卻愈來愈詭譎多變,危機四伏。究其原因,乃是「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s)進入市場所致。NPE存在已有數十年歷史,只是近年來發展日趨成熟,資本愈加雄厚。由於NPE本身不從事生產製造(不實施專利),反而靠著向其他從事製造生產的公司收取授權金生存,因此經常被蔑稱為「專利蟑螂」(Patent Troll)。不過這種批評不盡公平,專利本身並未強制所有權人從事、實施或出售發明,否則發明大王愛迪生現在也會被叫做專利蟑螂。但是不容否認地,NPE自2005年起,每年都提起300件以上的專利訴訟,佔美國整體訴訟量的12%,已較10年前暴增10%。現今企業若要維護自身的自由使用權和創新權,勢必得強化智財運用策略,使智財成為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武器。
Source: PatentFreedom © 2011 Data captured as of January 1, 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