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訴訟和損害賠償的趨勢

隨著經濟的成長和需求,中國在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已經開始慢慢向已開發國家靠齊。以製造業為基礎發展,透過法律的增加和注重執法,來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日漸增加的智財權相關訴訟案件,則透過法院的判決,來確立損害賠償為保護智財權制度中有效的方法之一。

由觀察中發現,侵權訴訟的賠償金如果太低對於智財權的保護並無效益。又從現行中國法院的判決(包括:法律和(行政)程序)資料來看。中國目前在智財權相關行政方面的罰款和罰金相當低廉,對於侵權人來說並無多大損失,相對的還有利潤。和美國等相比較起來中國的損害賠償仍較低,雖然近來賠償案總數有所增加,但總體的賠償金額並沒有增加,智財權人所得的賠償金也相對低廉。

智財權保護和經濟成長的經濟結構改變:

由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經濟結構的轉變,從經濟上依賴製造業到變成以技術開發為主。早期來說因為技術和資金等不足,開發上以模仿為主並無創新可言,這個階段來說並無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該階段的特色是透過模仿和販售大量低價商品來刺激消費和生產。慢慢隨著創新的發展,則會開始有智慧財產權相關制度產生。然而在產業結構轉變得過度期間中,實現完整智財產權相關制度往往會造成該段期間內的成本(因為侵權和訴訟等費用)上升和成本轉嫁導致的產品價格上升,形成短期不利因素。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架構,由過去20年以來,除了致力發展經濟外,又因應在國際上的承諾,加入相關國際組織和協定外,也就保護智財權等方面陸續起草、頒佈相關法條,和設立專門法院處理相關訴訟。2001年11月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又更近一步增訂相智財權法規,以達WTO相關協定(如:TRIPS等貿易相關)。貿易相關的智財權協定是一種規定基本標準來保護和執行相關智財權,如:著作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中國在這方面雖然尚未完整但仍慢慢和世界主流規範看齊中。

智慧財產權的執行有兩種方式,其一、所有權人可以在中國尋求智財權保護:

藉由行政程序或是刑事、民事等司法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世界各主要是以司法訴訟為主,行政程序為中國單獨獨有的方式。行政程序執行的方法分為禁止、罰款和罰金。行政程序為在中國最常使用的方法,特別是商標和著作權方面,雖然能夠解決糾紛但卻無經濟上的賠償。行政機關可以將相關侵權商品為扣押和罰款等。但是因為相關執行並無公開,實際成效並不大。

刑事部分(如:監禁)尚未普及。民事部分可以就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數量上目前逐漸增加。法院目前採取二級審制度。侵權賠償採用簡單的計算法來計算金額,如:原告原本可獲得金額來計算。這種計算法很有可能對金額部分為多算或少算。證據的保存方面,以美國為例:往往當事人雙方間會有爭議;中國方面,原告則可以輕易申請法院為證據保存。

近期中國的智財權賠償相關訴訟案件的數量開始大幅度的增加。案件中大部分的原告都是外國公司(總部位於外國)(剩下約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公司在中國),被告為中國公司。研究的樣本裡,原告為知名國際企業有 Nike、Sanofi-Aventis、Warner Brothers Entertainment和Yamaha等。爭議產品主要為電子相關產品。服裝類的案件主要是牽涉到商標權,相關國家大部分為法國和德國。法院管轄權來說,目前主要審判法院根據研究顯示為北京,再來是上海。另外在上海的案件被告主要為非華裔身分。

損害賠償部分,雖然有特殊賠償金額較大的案例存在(如:Schneider Electric的4430萬美元),但是絕大多數的金額都極小,因為原告們都知道實際上並不會獲得太多賠償金,相對來說獲得讓被告停止生產的命令反而比較重要。又和專利案件相比,在著作權案件的賠償金額往往較大。商標案件的金額一般和專利案件相同,但是在實際上可得金額卻非常低。實際案件中,原告為中國公司的往往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外國公司的4倍以上,但是實際上得到的賠償和外國公司相比卻少了許多。

中國的智財權雖然慢慢開始進步和世界接軌,但其救濟方式因為行政和司法雙行的結果,使得實際執行時情況變得更加複雜。又因為賠償金額普遍低廉和行政執行成效不彰,使得遏阻智財侵權未如預期般有效。如欲解決該項情況必須從改善賠償算方式等著手。

來源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Trends in Litigation and Economic Damages

http://www.ipeg.eu/blog/wp-content/uploads/NERA-IP-Protection_China_20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