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將到期的專利啟動調查勞民傷財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對U.S.7,930,340專利爭議一案,於2018年3月29日出於正當理由(good cause),做出停止調查的初步決定。

此案原告於2017年10月3日提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今年(2018年)1月9日對本案啟動調查程序。

被告(專利權人)最初提出的抗辯是,既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本案作出決定,由於該專利即將於2018年3月6日到期,因此無進入調查程序的必要。

圖 1  337-TA-1094  Lakshmi Arunachalam, PhD – Menlo Park , CA , USA v. Ace Rent a Car – Indianapolis , IN , USA採用工具:WIPS Global

不同於地方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所能提供的救濟方法是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即禁止違反專利的貨物進口至美國。對被告而言相當有威嚇性,能因此施加被告和解的意願。但這前提是專利未到期。

圖 2  US 7930340 B2採用工具:WIPS Global

而由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程序所需時間,雖然很快,但一般為16個月。因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1月對本案即將到期專利仍啟動調查程序的決定,讓人費解。

本案進入調查程序,使得國際貿易委員會自己內部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需花時間處理,而被告們也必須高金聘請律師們花數極大量的時間來處理這無實際意義的案子。且公司內部顧問必須花時間想回應方式;工程師及相關人員也必須保存文件,避免遭湮滅證據的指控。

當保護美國貿易的行政組織,譬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准許這類無實益案件進入爭訟程序時,或許可以想想,此舉是否真能達到最初維持貿易的目的。又或許,啟動調查程序的第一步,是應該檢查一下專利權的到期日是否超過16個月,以免勞民傷財。

 

參考資料:

Why Is The ITC Instituting Investigations On Expiring Pa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