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聚能在去年的5G標準必要專利研討會中,曾經提到:標準必要專利普遍有著過度宣告(over-declaration)的問題,實際屬於SEP的比例並不算高。根據Cyber、Fairfield 等機構的研究,LTE技術標準中的必要性比例僅在50-60%,也就是專利權人宣稱被技術標準涵蓋的SEP清單中,超過四成的專利對於該標準而言並非必要。
進一步探究有效性的話,屬於SEP且有效的比例則可能進一步降得更低,根據Competitioin Policy International研究機構在2013年提出對於美國SEP訴訟案例的分析報告,2009-2013年間涉訟的58件SEP,最後僅有7個 (12%)的專利被法院認定為有效且確實屬於該標準所必要而確實侵權。甚至在經過訴訟後,有18件 (31%)反而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invalid)。有觀點認為,專利審查人員缺少對技術文件的分析,是SEPs無效比例較高的一個潛在因素。
ETSI-NPL資料庫
在2004年時,EPO就先前技術的定義、標準專利的審查,實施了不同的政策:提供ETSI-NPL資料庫*1給EPO的審查人員。而國際電信聯盟和IEEE等資料庫也分別在2006年、2008年分別開放給EPO審查人員使用。然而,USPTO的審查人員未被獲准使用ETSI-NPL作為審查依據。
*1:歐洲電信標準協會的非專利文獻資料庫,內部稱XPETSI,內容包括了SSO成員之間在制定標準時,對內部開放的公開文件,包括了技術貢獻說明、技術提案、會議技術、標準草案等。
能否使用ETSI-NPL資料庫的差異,就讓EPO與USPTO兩個專利局成為了一項研究的實驗組與對照組。根據恩荷芬理工大學(Eindhov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U/e) 標準化和智慧財產權系的全職教授Rudi Bekkers教授等人發表的一份論文研究發現,EPO開放使用ETSI-NPL資料庫作為審查依據的政策,確實影響了專利審查程序的核准率,影響性如下圖所示。藍線為EPO的審查核准率,紅線是USPTO的審查核准率,在2004年以前,兩局原先的准率皆各自保持穩定。EPO自2004年(圖中policy window)將ETSI納入非專利文獻資料庫後之後,SEP的核准率逐步下降達19%。而USPTO並未開放將ETSI技術文件作為引證文件來源,因此SEP的核准率沒有出現明顯變化。
Rudi Bekkers教授等人的研究進一步發現一件有趣的後續效應:成功被無效的比率降低。以Policy Window的時間作為分水嶺,在此時間之後的歐洲專利,因為歷經過ETSI-NPL引證文獻的審查洗禮,在後續的無效程序或訴訟過程較有機會存活下來。此外,家族之中有歐洲案的的美國案,若較歐洲案晚進入實體審查,也會因USPTO的審查資料要求,而參考到EPO的這些引證文獻,提高在後續無效程序或訴訟過程中的存活率。
如何應用這個研究發現?
目前各大電信公司逐步開始 5G 通訊業務,相信業內的營運或設備廠商,近期也時不時會收到來自 Patent Pool 或是 NPE 的專利許可邀約。雖然大家明知其中水分很多,但是要針對每件登門來訪的 SEP 清單進行「必要性」及「有效性」評估,需要耗費相當的人力及金錢成本。若是把這個工作交給法院來裁判,則企業的法律風險仍存在,且法律支出所費不貲。上述的研究成果,讓我們多了一個判斷SEP潛在有效性的新招:以SEP家族案的中的EP案作為真實有效性的參考基準。
[延伸閱讀] 歐盟5G SEP許可指南草案出爐 ,推薦給需要因應SEP許可談判的朋友。
新聚能分析團隊提出一個例子作為參考:Sharp 公司所提出的美國專利US8340043B2 ─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communication device, and communication method,透過 IPlytics 標準必要專利資料庫,可以快速了解這件專利自2017年起,陸續在 ETSI 宣告與 TS36 、TS38 、 TS136 等技術規格相關,包括了 LTE、E-UTRA、實體層流程等標準規範。
綜覽其專利家族成員的法律狀態,發現其美國(US)、日本(JP)甚至中國(CN)案皆已陸續通過審查獲證,但是歐洲(EP)案卻是被駁回的狀態。
如果這件專利是來自於許可邀約中的專利清單,負責的同仁就可以進一步分析此歐洲家族案的所引用的文獻以及審查意見。這樣的資訊應該有助於快速掌握這件SEP的真實有效性,或甚至發現其潛在弱點,以利於負責許可談判的同仁有更多的籌碼與專利權人商議FRAND 的許可費。
本次範例的操作資料庫是採用 IPlytics標準必要專利平台以及Patsnap專利檢索平台,如需進一步了解其功能,歡迎洽詢新聚能科技。
[參考文件]
〈5G & 標準必要專利的分析與佈局研討會〉
〈SEP標準必要專利過度宣告問題的原因與解決方案〉
〈标准必要专利,到底是不是真的“必要”?〉
〈CPI Antitrust Chronicle〉
〈The impact of including standards-related documentation in patent prior art: Evidence from an EPO policy 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