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歐盟之中國專利專家指出中國專利的申請趨勢:
西方國家這幾年對於讀取英譯中國專利的需求越來越大,但是目前仍沒有令人滿意的機器翻譯可以達到這樣的需求,且目前的英譯中國專利仍主要集中在發明,但歐盟的一位中國專家指出:中國專利申請人的趨勢是申請新型與新式樣專利,因為此二類型較容易通過獲准,但目前至少有85萬篇的中國新型專利沒有英譯的書目以及摘要資料;另外,因為目前中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標準為國內新穎性,因此也就較容易獲准,此點也是需國外申請人注意之處,未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國外申請人在未來其權益可能受到影響。但中國已表示未來會將新穎性的標準改為絕對新穎性。
2.EPC 2000 允許可以在申請專利時先不提交權利項,並可在最晚16各月以內才提出優先權號碼,如此可能會導致A2, A3文件數量上的增多,並要注意A8的修正文件。
3.倫敦協議2008 今年初將生效,歐盟內會員國同意,在歐盟專利獲准後進入會員國階段,若官方語言為英、德、法、瑞之ㄧ的話,則不需再經由翻譯即可在會員國生效,若官方語言不在上列之ㄧ,則有權可要求申請人須提交權利項claims的翻譯,這適用於比如,丹麥、荷蘭、瑞典,他門同時要求專利原文的內文敘述description必須支持英文。這樣的規定將可大幅降低申請人的費用,節省翻譯費、翻譯的公告費、事務所的費用等、可有三種語言可以選擇而非單一英語。
4.歐盟專利獲證後進入會員國階段後失效之專利之相關資訊,將被納入法律狀態的資料庫,代碼為PG25,失效的原因包括:超過期限未付費、未能在期限內在會員國提交翻譯的專利內文敘述、保護到期、申請人自行放棄權利、未能提出在其居住國之戶籍、國家當局的廢止。新代碼共有360萬筆資料會納入資料庫,舊碼25 原有220萬筆資料,此筆數的差異在於舊碼只紀錄9個月opposition期間內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