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活用美國專利程序-孫子兵法的應用智慧
主講人:陸筠(Louise)律師、Dariush G. Adli律師
日期:2009年12月10日(四)
主辦單位:博拓智權、台大法律學院(台北場)、清大科法所、技轉中心(新竹場)
活動簡介:http://www.portal-ipr.com/index.php/zw/portal/event
近年來,台灣與美國之間專利訴訟案例頻傳,由於中國人之民族性較為和善,面對外國人咄咄逼人的氣勢,多半中國企業會感到害怕而退縮。近年來,美國於專利法上的修正,對於專利訴訟創造相當有利的態勢。目前美國專利法修正為較有利被告的局勢,尤其是專利復審的機制,更為被告創造有利的格局。
如何使用專利復審達到保護自身安全?首先,必需先確立目標對象為何?若目標對象為競爭者,其目的為將被告逐出市場,此時可以利用專利復審機制,使用拖延戰術,並將成本移轉到對方身上,被告同時使用專利復審機制與訴訟暫時中止,企圖使專利權人之專利過期,可免於被告產品被認定專利侵權的可能,也免除支付權利金的困境。若目標對象為專利蟑螂時,其最害怕所擁有之專利無效,而專利復審為使專利無效之一大利器。
專利復審即使尚未申請,也可以做為談判之工具,因為此動作可明顯表達出被告是有備而來,並非好欺負對象。若被告已經在支付權利金的階段時,在與專利權人談判的過程當中,權利金之給付不要一次付清,最好採取慢慢支付之方式,若一次付清,即使未來專利權人之專利被法院判定無效,則先前已付給專利權人之權利金,也無法取回。
無論如何,被告面對訴訟的情況應採取主動姿態,表現弱勢會使對方覺得更好欺負。美國法律有一套先前禁止令規定,即專利權人若可證明被告之專利無效,且被告有很高的侵權可能性時,可向法院提出先前禁止令,將被告之產品阻擋於美國的大門之外,不可進口至美國國內。因此,被告應積極地尋找有利自身之證據,主張其本身的專利有效性,不讓美國的專利權人霸氣遏止住。當被告意識到專利權人將提出訴訟時,趕緊尋求對外國人較有善之州法院如加州、夏威夷等地,由於其較能公平的處理此類案件,在此提出專利復審申請,較有利於非美國人之專利。
專利復審顧名思義為重新審查專利,申請人可證明專利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專利時無考慮此面向即可。專利復審分為單向專利復審及雙向專利復審。單向復審為任何人皆可申請,申請人備齊所有文件交予USPTO,申請人即退出該程序,由專利審查員與專利權人進行答辯;雙向復審為一類訴訟程序,即申請人將文件遞交USPTO後,由被告(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進行答辯,在此需考慮禁反言效力(Estoppel effect),即之前考慮過的先前技藝,不可在之後的訴訟程序再提出。而雙向復審必需為十年之專利才可申請(此一程序僅能適用於申請日為或晚於1999年11月29日的已公告專利),且專利權人及相關利益人不可提出雙向復審。不論單向專利復審或是雙向專利復審,其被認定無侵權的成功機率相當高,且專利復審最大的好處為可以暫停專利訴訟,使被告於暫停訴訟之期間趁機做產品變更。因此,被告應善加利用此一制度,為本身謀取勝利的可能性。
專利復審之效果為何?由統計資料可發現,單向專利復審於1981年生效後,申請數量逐年升高,在2003後快速攀升;雙向復審之申請數量也逐年提高。由上可知,專利復審之使用情況之高,且應有一定效果。在單向專利復審憑證核發分析中發現,64%案件專利權人之專利被核準專利無效,25%專利權人之專利案件評定為部份更改,11%專利權人之專利案件為專利有效;雙向專利復審憑證核發分析則顯示,70%專利權人之專利案件為專利無效,20%專利權人之專利案件為部份修改,9%專利權人之專利為專利有效。由此可知,不論使用單向專利複審或雙向專利復審,被告申訴成功的機會極高。
就成本而言,專利復審程序平均耗費約2至3萬美元,而法律訴訟則需耗費約200至500萬美元。依是否推定專利有效而言,專利復審無推定專利有效機制,而法律訴訟則有推定專利有效之機制。就審查員經驗而言,專利復審皆為專利審查員執行,其平均皆有17年之審查經驗;法律訴訟之陪審團有技術背景者低於7%。
綜上所述,採取法律訴訟不但費時耗力,且陪審團並非相關領域之專家,對於專利案件的評斷會有失公平,其勝算機率不如使用專利復審來得高。而專利復審機制為被告開啟了擊敗專利權人之大門,尤其對方若為專利蟑螂,更應避免使對方得逞,善用此一新制度,可免除專利蟑螂剝削被告,及取得大量的權利金之惡行。
Li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