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台灣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申請量一直視名列前茅,根據官方數據統計,USPTO的新申請案當中,每年約有一萬八千多件由台灣人申請的。
依據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56條文)規定,任一美國專利案申請人,或是與該案相關之人士,包括發明人、發明人之美國代理人、國內代理人等等,在專利申請之審查過程中,有義務將其已知之任何相關先前技術或可能影響該案專利性的相關事實告知美國專利局審查委員。
為符合此項規定,申請人必須要依據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97及1.98條文)規定,呈送資料揭露陳報書(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簡稱IDS)。
依據37 CFR 1.97規定,專利申請人應該在以下時間點呈送IDS
- 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 第一次審查意見前
- 第一次審查意見後(First Office Action)至最後審查意見(Final Office Action)前
而需要呈報的資料,包括:
- 本案之相關前案的內容
- 本案於其他國家申請之相對案(corresponding applications)在其他國家接獲之各國審查意見及其中任何相關前案之引證資料或文獻
- 任何可能與本案專利性有關之資料,如報章雜誌或期刊文獻等
由於專利申請後到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平均要兩年左右的間距,並且大多數的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模式都是先在本國申請專利首案,然後在12個月內利用國際優先權到其他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對於我們台灣的專利申請人而言,時常會發生美國的專利申請案送出三個月後,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前後,台灣這件母案也收到了先期核駁通知書的狀況,所以當這個時候發明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的回覆之外,另一項專利管理的重點,就是必須要把所獲知台灣這件專利的引證前案資訊,於三個月內在美國關連案提報IDS的程序。此時若是專利申請人以及配合的專利事務所沒能將專利關連案的申請狀態掌握好,就容易發生沒有符合IDS規定的疏失,甚至將導致已獲准之專利權未來不能執行或無效的風險。
為了協助國內發明人以及專利事務所能夠避免上述狀況發生,我們特別在IPServ 知識產權管理系統當中,設計了IDS的功能模組,協助發明企業以及專利事務所同仁可以在處理美國專利申請案時,可以迅速查詢此專利在其他各國專利局的申請狀態,以及匯集所有相關的專利引證前案清單,套印美國專利局所需的IDS表單,快速降低這項頻繁發生、影響又重大的失誤風險,讓企業的智慧財產品質能夠獲得進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