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專利申請人在美國專利申請常犯的錯誤講座」報導

時間:2011年8月30日15:00~17:00
地點:台北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本講座由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政治大學商學院及台灣大學醫學院聯合主辦,邀請美國法律事務所負責人陳偉杰(Albert Wai-Kit Chan)主講,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陳桂恒教授主持,演講主要說明亞洲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專利常犯的錯誤,並提供相關建議。

陳律師指出各國專利法規不盡相同,因此外國人申請專利常因不熟悉當地法規而犯錯,以亞洲申請人申請美國專利為例,「發明人身份認定」、「說明書撰寫不合規定」和「誠實揭露責任」是最常見的錯誤,其中又以「發明人資格認定」問題最多。

美國專利法規定僅發明人可為申請人,而台灣專利法則規定除發明人、創作人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亦可為申請人,因此台灣智慧局常見以企業為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案件,可是在美國,這樣的申請案就會被打回票,只有初始發明人(Original and First)才能名列申請人,企業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均不得為申請人,即使發明人已將發明轉讓給該企業或機構也是如此。「發明人身份」(Inventorship) 的認定標準有二:一是對發明構想(專指專利請求項而言)之形成有所貢獻(Conception),二是將發明構想概念付諸實行(Reduction to practice)。僅提供概念、發明方向、資金或技術者,不得為發明人。不過發明人的認定有時可能很困難,而且申請案的發明人如果登載不實,可能導致專利失效。所以大原則是只要對發明(專利請求項)有所貢獻,無論貢獻多寡,都算是發明人。像是研究生參與指導教授的發明,技術人員改變或增加發明構想,而非單純提供技術,都能算是發明人,得以共享發明的所有權利。陳律師建議,最好在申請專利前以合約約定所有發明參與人的貢獻認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發明人認定準則

資料來源:新聚能科技顧問公司

再者,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必須符合「可據以實施性」(Enablement)及「最佳實施例」(Best Mode)兩個要件。所謂「可據以實施性要件」是指專利說明書在申請日當時,必須能使一般技術人員瞭解,並且據以製造和使用。「最佳實施例要件」是指專利說明書必須提供申請日當時的最佳實施例,這是美國專利法獨一無二的規定,台灣等亞洲國家並無此規定。

最後是「誠實揭露責任」,凡參與申請案之申請或審查過程者(包括發明人、代理人、律師等等),均對美國專利商標局負有誠實揭露責任 (duty of candor),必須透過「資訊揭露聲明書」(IDS),揭露其已知悉且影響該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可專利性的先前技術,即使IDS已經送出,在專利申請至取得期間,只要有新資訊出現,一定要在三個月內補件。陳桂恒教授補充道,美國專利局的原則是「坦白從寬」,只要申請人自行發現並改正錯誤(包括發明人的認定和IDS補件),都可以輕鬆過關,但如果等到第三人告發,事情恐難善了。

現場與會人士問及何為專利申請最佳時機,可以在構想形成之時就提出申請嗎?還是要等到實驗完成,數據完備後再行申請。陳律師和陳教授都表示,這要視專利的用途和商業價值而定,如果發明極具市場潛力,構想一出現就應該立刻申請專利,以爭取時間;如果是學術機構或研發部門的獨力進行的長期計畫,則可等到有結果之後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