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檢索USPTO以外的專利

日前在一場培訓課程當中探討利用先前技術檢索進行舉發的議題,在準備材料的時候想到一個問題,為何各國PTO審查官已經進行過可專利性檢索了,但是專利公告之後,還是有一定的比例可能因為舉發而無效,當中的原因為何?

最直接的推測當然是動機不對秤,因為各國PTO審查官普遍有結案(績效)的壓力,所以能分派在進行檢索的時間有限,而專利訴訟中的被告方跟被判敗訴需要付出的鉅額賠償相比,自然會多花許多精力(費)找出可以無效掉對方的專利。但是這個說法,只能告訴我們要進檢索時要比審查官還要勤勉(可能這也是DD的由來),卻無法告訴我們如何做的更好。於是乎,我們很認真的搜尋目前的專利檢索研究,結果剛好找到一份分析各國專利局審查委員在實審時拿來OA的引證前案的國家別分析,或許可以給上述的疑問一個解答的方向。

從數據可以明顯的看得出來,US, JP, DE 的專利審查官傾向檢索自己本國的專利前案,而這些也是專利申請量前幾大的PTO。若是在把這個數據跟WIPO做的各大PTO申請案中本國人跟非本國人的統計進行比較,我們就更能看出其中的端倪了。由於大多數的國際申請案申請人都會先申請他們國家的專利,接著再用巴黎優先權或是PCT的機制布局全球專利,所以US的專利審查官若只USPTO資料範圍進行可專利性檢索,就不容易發現此外國申請人在他母國申請的第一案或是透過PCT申請而在WO公告的前案,而JP跟DE大多數的申請案都是由該國人自己申請的,累計的專利前案組成比例也大致相同,所以審查官只以該國專利作為可專利檢索的範圍,資料差異範圍就不像US的審查官這麼大。

由於USPTO目前是主要的市場,同時也是專利訴訟主要的戰場,所以有些專利工程師在進行專利檢索時,除了TIPO之外,就只有用USPTO。但是這樣,得到的結論可能只是跟USPTO的專利審查官一樣(除非您比他們更勤勉,不然就是您有更好的工具),這也是為何進行專利檢索時,要擴充專利查詢的資料範圍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為何要檢索USPTO以外的專利”〉中有 1 則留言

  1. 語言不通應該也是個原因… 審委應該沒那種美國時間等翻譯…
    所以如果各國的專利家族連結能做得更好一點的話應該可以解決部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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