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轉載]料敵機先:提起確認訴訟及警告函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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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戰場看起來像是個「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場子:被告只有等挨打再還手的份,對方如果動手的手法巧妙,搞不好想還手都很難。何況,更多時候,單單是接到對方來的侵權警告函或者律師函,我國的廠商就已經可能是半夜作夢都會嚇醒了,要安安心心做個生意,也變成一種奢求。這麼說來,難道被告就永無翻身之日了嗎?

其實未必。在有些狀況下,專利訴訟的被告是有機會後發先至,反守為攻的。這次要聊的主題,DJ Action,就是其中之一。

想也知道,我這裡要講的DJ Action,跟夜店的DJ會做些什麼一點關係也沒有;而是指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不侵權確認訴訟。

其實,這一類訴訟,原本並不是專利紛爭才有的,而是美國民事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只是後來在專利侵權的糾紛當中,常被拿來利用,久而久之,幾乎都特別拿來專利訴訟策略當中討論。

那麼,什麼是DJ訴訟呢?說穿了,就是「後發先至、反守為攻」的訴訟戰術:在別人告我之前,我先動手。實際用在專利訴訟,則是在對方起訴我侵權之前,情況許可時,先對對方起訴。至於可以確認的內容,則包括了:我方不侵權、對方專利無效、以及/或者專利無法實施等。

利用這樣的「後發先至」手段,一來,可以把遭到侵權警告與訴訟的陰影(人總是因為未知而恐懼)揮去,讓狀況明朗化;二來,可以在我方中意的時間點(攻其不備),完成訴訟準備後(主要是錢、人、跟策略),好整以暇的選中意的法院做為戰場(地利);三來,則是可以視我方的準備,靈活操作打擊的部位(確認專利無效、無法實施、或是不侵權),同時也保留隨時和解的彈性;第四,則是可以透過訴訟策略的主動性掌握,調整我方商業(例如生產與供應量的調整)與技術(例如適當的預防性迴避設計)決策的步調。

拿訴訟時間點與法院的選擇來舉例好了,內行人都知道某些特定的法院,除了對於技術議題精通、也願意深入處理之外,對於專利權人隨便起訴或警告他人,常會利用嚴謹迅速的訴訟程序,以及舉證責任上的議題,來稍稍修理一下專利權人。這時,只要提起DJ訴訟的人可以舉出提這個確認之訴的正當性,那麼往往可以令專利權人知難而退,創造和解的契機。不過要知道一點:DJ訴訟也不是隨隨便便愛提就可以提。基本上,美國司法訴訟制度原先的設計,就不是要在實際的爭端發生前,拿來作「諮詢」或「確認」用。所以,要提起DJ訴訟,必須要把確認的必要性,也就是「實際爭端」(Actual Controversy)這個詞,謹記在心。畢竟,進了法院,這一點可是起訴的人要說服法院的。

在實務上,專利案件中的「實際爭端」的有無,常可以從兩個客觀問題來觀察:(一)專利權人有採取什麼具體行動,以致讓起訴人有面臨侵權訴訟的合理恐懼嗎?(二)起訴人目前仍然在從事,或者即將進行,可能導致被訴侵權的行為嗎?再讓法院從這兩個層面進行綜合判斷考量。

用個白話的例子解釋:你想告某個專利權人,那就要先跟法院證明:第一、這個專利權人做了某些事,讓我很擔心被他告侵權;第二、我現在從事(或即將進行)的活動,正屬於會被他告的那一類(這點通常問題不大;人家本來就是衝著你的生產銷售行為來告你的)。

最常見造成「合理恐懼」的「那些事」之一,莫過於收到侵權警告函或律師函了。我自己就見過不少客戶,因為收到侵權警告函或律師函,頓時晴天霹靂、食難下嚥、寢難安眠。

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公司某日收到一封飄洋過海、疾言厲色的警告信或律師函,告訴你:「本大律師乃代表某某客戶,特來通知貴公司某某產品等,已經侵害客戶某某專利,並附上侵權分析表一份供參,限貴公司幾日之內停止侵權行為,並前來洽談授權事宜,否則法院相見」云云。(至於律師的信上嘴臉,可自行參照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當中的方唐鏡大狀師)

這時候說有「合理恐懼」、有「實際爭端」在即的可能,那就很有說服力了。當然,對方是個專利蟑螂,或者過去告人的紀錄輝煌,或者根本從沒來找你好好討論過你的產品有沒有侵權疑慮、以及你有沒有授權的可能,就突然針對你發函等等問題,那你就更容易取信法院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些年下來,用方唐鏡大狀師這種態度發函的律師或者專利權人,也慢慢變少了。

你想想:專利權人要是把話講得這麼囂張明白,那基本上就是在邀請人家來告DJ訴訟,不是嗎?

所以,如果是我來寫有技巧的侵權警告函,寫法一定會有相當的改變。

舉例來講好了:如果來函中,一、沒有說明對方的專利號碼與內容?二、沒有解釋你的哪些產品侵害?三、沒有提供侵權比對表?四、根本沒有警告你有侵害的情節或疑慮,只是很客氣的請你「考慮與本公司商談專利授權事宜」?五、只通知你:你的客戶已經被我告了,但是沒說要告你?六、沒有請你「即刻停止目前的侵權行為」?

那,這封信,還算是「警告函」嗎?還會造成「合理恐懼」和「實際爭端」的可能嗎?還可以讓你用它來作為提起DJ訴訟的客觀根據嗎?恐怕就得看個案狀況了。

再反過來說:如果我們挖坑給對方跳,先依據來函和專利權人談判,給他虛情假意一番,蒐集對方的惡形惡狀,然後來個攻其不備,突然提起DJ訴訟呢?關於這種手段的操弄效果,有個小故事可說:

有某N公司的人,某天寫了封信給某E公司的副總,說:「貴公司生產銷售產品這領域裡面,我們有幾個不錯的專利。歡迎貴公司來洽談授權合作事宜。」E公司的副總沒理。於是,N公司的人接著寫了另一封信給E公司的法務長,提類似的內容,再加了一句:「本公司本來已經要把這一件交給某大法律事務所起訴,不過我們這邊還是希望可以先跟貴公司先接洽一下,看能否避免這一件演變成各執一詞的法庭活動。」

有趣的是:雙方後來確實會面了幾次,也談了授權問題。N公司的律師還要求E公司不可以把這些會面拿來當作提DJ訴訟的理由。結果,後來E公司還是提了DJ訴訟,理由是:N公司在會議中明白指出有侵權,而且也威脅我們要提告。當然,N公司一概否認,說會議氣氛好的很。更有趣的是,E公司告了N公司後,還繼續坐下來談授權,因為看起來好像E公司的競爭對手都在跟N公司談授權。

雙方鬧上法院後,一審判原告E公司輸,主要理由是:從事實看起來,「合理恐懼」和「實際爭端」,好像都有一些。不過,因為決定接不接受DJ訴訟,乃是法院的裁量範圍,加上本案中,原告提訴之後還繼續授權談判,顯然把這訴訟當成策略操作手段,這恐怕違背了DJ訴訟制度設立的本意,法院自然可以裁量駁回這件案子。而E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結果二審也同意一審的看法。

這個故事的教訓?第一、如果真的決定要訴訟,還是不要三心二意的好。畢竟,現實上的法律制度保護的未必真的是弱者,而是懂規則、也有決心追求自己權利的人。第二、善戰者,「形於無形」。要是真的要操作專利訴訟的戰術,還是先確定戰略,然後不動聲色的操作比較好。東施效顰式的作法,可能會把原本手上有的籌碼都給搞丟了。

(備註:本文原於3/3, 3/10分上下兩篇刊載於工商時報,經作者授權後合併為一篇刊載於本網站。作者黃致豪律師為資深國際智財工作者,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智慧財產部主任)

 

 

photo credit: Tc Morgan via photopin cc

在〈“[授權轉載]料敵機先:提起確認訴訟及警告函的應對”〉中有 2 則留言

  1. 您好~
    最近在拍賣有代購美國品牌商品,若截圖美國官網的”購物車內容”有違反著作權法嗎?購物車內容是明細,含商品名稱、尺寸、花色和縮圖。
    本意只是想讓請我代買的人確認他們請我購買的東西,
    請問這算美國官網授權給台灣代理商的權利嗎?
    他們的警告涵沒有說得很清楚我用了什麼圖侵權,只說所有商品下架,但是當中很多商品是我自己拍實體的照片。
    我看到信函後也將與官網有關的圖(購物車明細的截圖)刪除了。只是自己拍的照片有需要一併刪除嗎?
    比較擔心信中說的後續協議事宜,請問我有需要聯絡他們,還是他們只是發來提醒呢?

  2. 由於本公司主要服務是專利資訊的情報分析,並不直接處理侵權訴訟等法律執行面,建議您可以跟熟悉美國商標以及著作權爭議的事務所聯繫 (例如眾律法律事務所 [http://www.zoomla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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