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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巨擘Facebook在2006年10月提出數位媒體標記使用者的專利申請案,2011年5月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發證,這代表其他社群網站無法跟進採用這項功能。
Facebook在專利中主張的方法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a. 使用者將數位媒體上傳到Facebook的伺服器,儲存在其中的資料庫裡。
b. 使用者在數位媒體 (相片/影片/音檔) 識別 (標記) 好友。
c. Facebook 傳送通知給被識別的好友。
d. 如果媒體中被識別的好友不是他們本人,那麼他們可以拒絕使用者的識別。
這並不是Facebook唯一的專利,下圖顯示Facebook在近20年 已累積1385筆專利家族(families)數量,其中專利申請活動最活躍的時間是在2008年。雖然2009年的腳步稍慢,但2010年又恢復了成長。自2013年後,專利的公開以申請日起一年半(18個月)之後才公開,使得2013年之後公開的專利數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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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專利前十佈局國別/組織,下圖顯示大多專利申請在美國(53%),其次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4%)、日本(7%)、澳洲(7%)、歐洲(6%)、加拿大(5%)、中國(5%),在韓國(KR)、台灣(TW)、印度(IN)也有少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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