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波拉病毒
圖片來源:美聯社
美國疾病管制中心 (CDC) 擁有伊波拉病毒亞種EboBun病毒株專利,首先在2008年採Provisional方式取得美國的申請日,再以此案用PCT方式進行全球佈局WO2010048615A2,而後分別進入到澳洲、加拿大、歐洲專利局、印度等國申請當地的專利當中。
WO2010048615專利家族
圖片來源:Digi-Patent
專利申請人包括美國政府代表衛生服務部疾病管制中心。專利說明書寫道:
「本發明提供人類伊波拉 (hEbola) 分離病毒,亦即邦地布優伊波拉病毒 (Bundibugyo, EboBun),於2007年11月26日交存疾病管制預防中心,編號 200706291……本發明係基於分離並鑑定新型人類伊波拉病毒種類EboBun而來。EboBun係分離自罹患烏干達近期爆發之出血性發熱病之病患。」
其實,EboBun並非現在肆虐西非的病毒亞種,顯然,CDC需要擴充專利組合,納入更多病毒株,而這也許就是當初美國政府把伊波拉病患帶回國內的原因。
從病患身上收集伊波拉病毒申請專利
從EboBun 病毒的專利說明書,我們知道美國政府:
1) 從病患身上提取伊波拉病毒
2) 主張「發明」伊波拉病毒
3) 申請伊波拉病毒的專利保護
擁有專利,代表政府授予特定個人或組織專有的壟斷權利,這些個人或組織可以獨家利用特定發明獲取利益,或者有權拒絕他人利用特定發明牟利。因此,問題來了:美國政府為何主張自己「發明」了伊波拉病毒,而且主張對此擁有獨家壟斷權?
美國政府主張對其「發明」的伊波拉病毒具有獨家所有權
專利說明書的「發明摘要」明白宣稱,美國政府主張所有伊波拉病毒的「所有權」,因為這些病毒與其「發明」的伊波拉病毒相似程度至少達70%。此外,CDC的專利也特別要求保護在宿主細胞繁殖伊波拉病毒,以及利用疫苗治療感染宿主的方法。
將伊波拉病毒帶入美國不符醫學常理
這份專利可以解釋伊波拉病毒為何被帶入美國,並且置於醫療主管機關CDC管轄之下。因為這些病患身上的伊波拉病毒亞種是珍貴的智慧財產,疾病管制中心為了擴大自己的專利組合,當然希望收集、研究新型病毒珠或亞種,甚至申請專利。
致力協助開發中國家防治傳染病的Bob Arnot博士直陳:「根本沒有醫療理由值得把他們帶到國內,尤其染病的Bradley醫生身體並無大礙。」 對於CDC而言,把伊波拉病患帶回美國的理由十分充足:可以利用他們進行醫學實驗、研發軍事生化武器或者申請專利。
只是為了拯救生命?
CDC的伊波拉專利部分涉及分離伊波拉病毒以及透過藥物或疫苗治療伊波拉病患的方法,看起來似乎是為了防範傳染病威脅人類生命,可是,為何要申請專利?這就跟申請癌症或糖尿病專利一樣奇怪,為何一個政府機關要主張自己「發明」這項傳染病,並且主張擁有利用它來營利的獨家權利?
難道CDC想要靠伊波拉疫苗收取權利金?他們是不是還在「發明」其他病毒,準備申請專利?
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已經有數十億美元的利益牽扯其中,加拿大藥廠Tekmira的股價在上週五狂漲超過11%,因為現在有人發起請願,強力要求FDA盡快核准該公司進行伊波拉疫苗的人體臨床試驗,而且目前已有15,500人簽署加入請願。
精心策劃的醫療大戲
如果這是一齣精心策劃的醫療大戲:傳染病爆發造成全球恐慌,政府申請專利,把伊波拉病毒輸入美國主要城市,實驗疫苗出現,名不見經傳的藥廠暴紅,大眾疾呼FDA快速核准疫苗。
現在上演的應該就是第二幕,而接下來的情節可能就是哪天在上述專利佈局的國家發生「實驗室意外」,伊波拉病毒散布至人群,全國施打伊波拉疫苗的必然行動,使得Tekmira 及其投資者大獲其利,而CDC和它的病毒專利就成了「美國人民的救星」。
這情節聽起來很熟悉,沒錯,上次豬流感爆發時,也是這麼演的。這已經變成一套公式了:製造警報,疫苗上市,嚇得政府花數十億元買一些根本用不著的疫苗。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這段訪談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