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利情報看雲馬X1電單車抄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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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 STIGO Bike

來源: STIGO官網

我們過去曾經提過新創公司,可能遭遇到被抄襲或是專利侵權的議題,例如開發平價DLP 3D列印機的新創公司Form Lab被3D 列印領導大廠3D System一狀告上法院的案例。而最近在中國也發生一個類似的案例,主角是中國90後創業者所建立的雲造科技所開發的快速折疊電單車產品雲馬X1,而控訴者是以歐洲為市場的電單車新創公司STIGO。

嚴格的來說,目前還只是一個新聞事件,並未進入到法律程序,但由於提出抄襲指控的人是STIGO公司年近70歲的愛沙尼亞設計師 Matti先生,相較於剛獲得千萬人民幣A輪投資金額的雲造科技CEO邱懿武先生反差極大,輿論反而比較站在Matti 這方,譴責雲造的抄襲行為者居多。

由於Matti先生的公布的訊息當中有提到他早已申請專利了,所以我們嘗試直接從專利所接露的情報來解讀這次的新聞事件

 

首先我們發現 STIGO公司是在2014年4月11日(並非友人所述為2013年提出申請)先申請歐洲專利(公開號為EP2930092),而後以此案為優先權分別在中國(公開號CN104973186)以及美國(公開號US2015291243)提出專利申請,而目前這三案都已經在今年10月14或15號公開。由於STIGO申請的是發明案,在中國的申請案尚在審理的程序當中,目前尚未取得專利權。STIGO公司目前也還不能在中國對雲造科技的疑似侵權行為提起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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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STIGO公司專利清單

圖片來源: 新聚能團隊以PatBase資料庫整理

雖然EP的審查資訊中可以看出歐洲的審查委員似乎並未找到太多影響本專利的先前技術,但是從Matti先生的公開聲明當中我們發現早在2013年9月STIGO就已經在Youtube上發布宣傳影片,2014年2月也有BBC的報導,從時間軸來看,STIGO公司的廣宣跟專利申請的排程似乎沒有搭上線,可能嚴重的影響可專利性,或許這也是為何 Matti 採取先訴諸媒體的原因之一。

影片來源: Youtube

發布時間”2013/9/19

 

另外我們從雲造CEO邱懿武先生的回覆聲明中發現有有高人指點的痕跡。邱懿武先生回覆聲明內容重點是雲馬X1並無專利上的侵權行為,而是在通用基礎上重新設計的產品。

甚麼是專利上的侵權行為呢? 主要判斷依據就是產品的規格是否被專利的請求項內容所涵蓋,也就是全要件原則 (中國稱為全面覆蓋原則)。比較雲馬X1最初設計以及目前的產品圖,最大的差別就是量產版本的腳踏板從支撐架下端改到下車架上,很明顯的迴避掉STIGO中國案中所宣稱的支撐桿下部具有支腿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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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 中國專利公開號CN104973186權利請求項1的元件要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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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 雲馬X1最初設計

圖片來源:擷取自Matti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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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 雲馬X1產品圖

圖片來源:雲造科技

但從時間軸來看又發現一個奇妙之處,因為STIGO的專利公開案分別在2015/10/14及10/15兩天公開,而雲馬X1的產品發布日期是在2015年/10/15日,照理來說雲馬X1在量產之前應該是沒有任何專業機構可以發現這些專利。想必STIGO跟雲造科技應該在更早之前就有接觸,接露了專利申請的內容,所以雲造科技才能在專利正式公開之前得知專利所保護的範圍,事先進行迴避設計。

單獨從專利角度來看,STIGO短期內似乎不太能夠採取甚麼維權法律手段,但是雲造CEO邱懿武先生也公開承認有”參考”STIGO的設計,而這樣的產品是否還符合紅點設計的獎項,如果沒有得到紅點的獎項,雲造是否能夠獲得創投的青睬,取得如此龐大的資金讓產品投入市場,這是值得消費者深思的問題。而作為消費者,您的消費意識將會是引導企業追求創新卓越還是抄襲仿冒的最重要驅動因素,中國未來會存活的是哪類型的企業呢? 後續就有待市場給予回答了。

由於本事件的兩造都是新創公司,而大多數的新創公司未來也都有可能面臨像是雲造科技或是STIGO公司的處境,所以新聚能提供建議是:

對進行產品發表的企業 : 不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有產品在市場上銷售,都有可能遇到專利侵權的風險,適時的進行專利檢索(FTO 產品自由實施),及早發現潛在風險,才來得及進行迴避設計或是取得必要的專利授權。

對專利權人: 產品在發表前,一定要先確認是否已經提出專利申請,否則請小心不要自己把想要申請專利保護的創新之處公開出來,造成無法取得專利的嚴重問題。另外,一件專利在授權/轉讓前,最好先確認專利申請歷程是否有瑕疵(是否過早公開),權利範圍是否完整,是否容易被迴避設計方案取代,盡早進行必要的修正。因為潛在買家/被授權方一定會對此專利(組合)進行嚴酷的檢視,稍有不慎,一件價值連城的發明可能因為專利保護不周全而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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