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院認證:標準必要專利的必要性判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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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智慧財產權判例資料庫Darts-ip的最新部落格文章指出,巴黎上訴法院於2019年4月16日針對專利授權公司Core Wireless Licensing 訴樂金電子(LG Electronics)一案作出判決,這是該法院首度有機會裁定系爭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是否具備必要性的問題,極具參考價值,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件專利之所以宣告為SEP,通常是作出宣告的公司代表人基於誠信(good faith)與個人認識所為,標準制定機構(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並未查核專利是否真的具備標準必要的條件。

正因如此,才會交由法院裁定一件SEP是否真的具備必要性。

巴黎上訴法院的法官首先提醒,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在其議事規則附錄6第15-6條規定,一件專利在正常技術實務中以及就標準化當時的普遍工藝水準來說,若因技術上的理由(而非商業上的理由),而無法在不侵犯此專利的情況下,製造、銷售、租賃、處理、維修、使用或運作符合標準的產品或方法,那麼即可判定該件專利對於標準而言實屬必要。

法官在對每一件系爭專利進行徹底審查後,認定原告並未充分證明這些專利具備足夠的必要性。法院認為在LTE標準之下,可以製造出不侵犯原告EP 0 978 210專利的設備。

因此,Core Wireless Licensing的請求變成缺乏對象,這些請求包括:防止被告日後繼續侵權的禁制令、確定Core Wireless Licensing公司所有專利全球授權適用之「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權利金費率的請求,授權契約專案是否符合「FRAND」授權條件的評估。

我們也將在2019年09月06日舉辦 5G 標準必要專利的分析與佈局研討會,歡迎各位產業先進共襄盛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