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O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重點摘要-1 善意篇

之前我們談到IoT物聯網技術的發展,讓許多裝置加入資通訊技術,而後甚至發生改變行業的狀況,如V2X車聯網、智慧家庭乃至於智慧城市。而這些資通訊技術通常涉及到通訊標準,而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是資通訊產業為推動技術標準化而發展出來的機制,隨著物聯網蓬勃發展,原本主要發生在通訊大廠之間的SEP授權談判,逐漸擴及各行各業需要使用資通訊技術的公司,就連一般中小企業都有可能遇到SEP專利權人要求支付權利金的狀況。

JPO日本專利局為此編寫《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說明技術使用者在與專利權人談判SEP授權時應該注意的重點以及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我們將分3篇文章摘要這份指南的重點。

本篇主題是授權談判過程的5個階段,JPO指南在此特別說明企業可在不同階段採取哪些行動,以利被認定為「善意談判」(negotiating in good faith),避免遭下禁制令,讓專利權人有機會索取補償。日後SEP授權談判如果走上法院訴訟之途,談判過程雙方展現的善意或惡意將會顯著影響最後判決結果。

 

第1階段:專利權人提出授權談判要約

專利權人發現有人疑似侵犯自己的專利權時,可向技術使用者列舉相關專利,並且指出這些專利如何遭到侵權。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必須至少提出以下3項文件,佐證其所指控的侵權行為:

(1)   SEP清單,列出被侵權專利的編號、名稱、地區等等

(2)   專利侵權對照表(Claim Chart),將SEP的權利請求項對映到技術標準或產品的文件

(3)   其他證明SEP之必要性的文件,例如專利權人向標準制訂機構(SSO)提出的FRAND承諾文件

如果專利權人提出的佐證資料不足,例如沒有專利清單或少了專利侵權對照表,技術使用者最好立刻要求對方提供這些資料。

在此階段,專利權人可能會被視為惡意(in bad faith)的行為有:

(1)   還沒發函警告技術使用者,就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或才剛發函警告,就立刻申請禁制令

(2)   在向技術使用者提出授權談判要約時,SEP清單、專利侵權對照表、SEP必要性證明等文件揭露不足

(3)   要求技術使用者先簽保密協議,才願提供專利侵權對照表

 

第2階段:技術使用者表達取得授權的意願

技術使用者接到專利權人的授權談判要約時,不能置之不理,應該善意回應要約。在檢視過專利權人提出的SEP清單和專利侵權對照表之後,技術使用者如果判斷有需要取得這些SEP的授權,就應向專利權人表達訂立授權合約的意願。即使專利權人提出的要約有問題或佐證資料不足,技術使用者也應善意回應。

技術使用者表達取得授權意願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取決於許多因素,例如系爭專利的數量,技術複雜程度,技術使用者對技術的了解程度,雙方對必要性、有效性和侵權認定的分歧程度。假若系爭專利數量少而且技術使用者熟悉技術,表達意願的合理期限相對較短,反之長達數月的回應期限亦屬合理。然而,為免被認定為惡意,技術使用者最保險的做法還是在談判開始之後,盡早表達取得授權的意願。

在此階段,技術使用者可能會被視為惡意的行為有:

(1)   不說明很晚回覆或甚至乾脆拒絕談判的理由

(2)   雙方還沒同意是否就整個專利組合進行授權談判,就要求專利權人必須先證明SEP的必要性與有效性,才願開始談判

(3)   不合理拖延談判,如堅持專利權人必須提供受到保密協議保護的資訊

(4)   拒絕訂定保密協議,卻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含有機密資訊的專利侵權對照表

(5)   重複提出無意義的回應

(6)   僅因別人沒有取得授權,就拒絕取得授權

 

第3階段:專利權人提出具體的FRAND條件要約

如果技術使用者表達了取得授權的意願,專利權人可立即向其提出FRAND條件授權的書面要約,其中除了載明權利金計算方式之外,也應具體說明要約為何符合FRAND原則(例如列出可比較的授權及其授權條件),以利技術使用者判斷授權條件是否合理且無差別待遇。

在此階段,專利權人可能會被視為惡意的行為有:

(1)   為了取得授權談判的優勢地位,還未提出FRAND條件授權要約,就尋求對表達取得授權意願的技術使用者下達禁制令

(2)   談判尚在進行,就發函警告技術使用者的業務合作對象

(3)   一開始提出不合理的要約

(4)   不說明權利金計算方式,或不證明授權要求符合FRAND原則

 

第4階段:技術使用者提出具體的FRAND條件反要約

技術使用者若不同意專利權人提出的FRAND條件,可提出FRAND反要約,其中除了指出權利金計算方式之外,也應說明反要約符合FRAND原則的具體理由(例如列出可比較授權及其授權條件)。至於提出反要約的合理期限,同樣也是取決於許多因素,技術複雜且牽連多方者,長達數月亦屬合理。

在此階段,技術使用者可能會被視為惡意的行為有:

(1)   在專利權人提出具體理由證明其授權條件符合FRAND之後,未提出任何基於FRAND原則的反要約

(2)    不說明自己提出的權利金如何計算而來,或不證明反要約符合FRAND原則

 

第5階段:專利權人拒絕反要約 / 透過法院或ADR解決糾紛

專利權人若拒絕技術使用者的反要約,雙方無法在談判中達成協議,爭端可能就得上法院解決,亦可透過調解或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管道(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解決。

授權談判涉及的SEP可能多達數十件,甚至上百件,要將這些專利的必要性、有效性和侵權認定工作全部交由法院處理,有點不太可能,因此專利權人可選擇其中比較重要的幾件提交法院,其餘則送調解或仲裁,再者,提議或接受使用ADR管道,也可視為談判善意的展現,反之則是展現惡意。

 

由上述摘要可以得知,就算是SEP標準專利的持有者在提出授權邀約時,還是要符合一定的規範,而技術使用者也可以提出符合FRAND原則的反邀約(簡單說就是還價)。並提醒還不善於與國際專利授權談判的企業內專利工作者(in House IP)在收到授權(許可)邀約時,可以尋求有此專業的法律服務業者協助,千萬不要因為緊張而延宕處理,而喪失了更好的談判條件甚至可能被認為惡意侵權的狀況。

提供給您參考

 

參考資料:

JPO 《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

圖片來源

EPO SEP Factshe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