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和營業祕密都屬智慧財產,都是企業的重要資產,一旦外洩,損失都是難以想像,然而專利獲得的關注卻遠遠超過營業祕密,各大企業在法庭上演的專利攻防戰總被媒體冠上大戰之名,足見各界矚目程度。
相較之下,營業祕密訴訟就顯得安靜低調許多,就連相關的統計數據都很少看到。因此,法律分析公司Lex Machina剛在4月21日發表《2020年營業祕密訴訟報告》(2020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Report),就是非常珍貴的參考資料。
這份報告揭露美國在2010~2019年間營業祕密訴訟的趨勢變化,尤其是營業祕密保護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正式生效之後的衝擊。以下我們摘要重點內容,作為台灣企業保護營業祕密的借鏡。
報告指出,2010~2016年這段期間營業祕密訴訟數量大致持平,但從2015年到2017年大幅成長30%,主因是DTSA在2016年年中正式生效,凡是涉及州際或國外商務的營業祕密,都可直接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導致2017年案件數量大增,不過在此之後的2017~2019年並無明顯增幅。而依DTSA提出請求的營業祕密訴訟案件,同樣也是在2016~2017年出現大幅成長,而後持平,此類案件約佔整體營業祕密訴訟案件的72%。相對地,沒有DTSA請求(只有州法或一般法營業祕密請求)的營業祕密案件一直持續減少,顯見請求權人傾向依DTSA提告,未來幾年這種案件可能會成比例增加。
從報告也可看到,營業祕密訴訟起訴法院的分布頗為平均,不像專利訴訟有明顯集中在幾個法院的趨勢,主因是營業祕密訴訟比較多是員工案件(例如離職員工帶走公司機密,或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技術案件(涉及產品配方或製程、合資糾紛、網路駭客等等)較少,由於雇傭行為到處可見,所以因此衍生的營業祕密訴訟也就不會特別集中在哪個地區,只是在人口密集的大都市案件會比較多。
營業祕密案件通常是因員工離職帶走營業機密而發生,從統計數據看來,並無一直重複出現的原告或被告,不過統計提告最多的原告仍可發現一些趨勢,亦即近10年來最積極提出營業祕密訴訟的是保險和金融服務公司,因為這些公司常有授權或加盟制度,若是業主無力繳付必要費用或者未歸還資料就轉投其他公司旗下,就會被公司控告竊取營業祕密。
報告依判決將案件分為權利歸屬、秘密竊取、抗辯等3類,反映營業秘密訴訟的2個主要階段:1) 證明營業秘密存在;2) 確定是否發生竊取情事。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到,法院判決營業秘密案件注重事實,密切關注可保護的營業秘密是否存在,例如,在涉及營業秘密所有權和有效性的裁決中,即時判決(summary judgement)有利於索賠被告的案件是有利於原告的9倍。相較之下,這些問題若是透過審判(trail)解決時,原告更受青睞。所以企業如果決定採取法庭審理的訴訟途徑,就要特別注意手上掌握的證據是否充足,否則很難勝訴。
結論
台灣的營業祕密訴訟制度與美國有很大不同,但相同的是冷門程度,不僅企業較少提起相關訴訟,就連成案機率也不高。據報載,台灣自營業秘密新法於2013年2月1日生效施行至2019年初,檢察官總共偵查終結超過900人,不起訴就占了近65%,不起訴案件中,有八成的理由為「犯罪嫌疑不足」。
律師指出癥結在於:「營業秘密因為沒有事先經過持有人描述及智財局審查,因此在技術內容的特定跟具體化,必須等到『產生糾紛之後』,才開始去『定義』、『建構』它的內容,司法機關必須先定義『營業秘密的內容』,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侵害。」
不論台灣或美國,營業祕密訴訟的首個關卡都是確認營業祕密的存在事實,因此,保護營業祕密的最佳策略就是,平時做好營業秘密管理,才能在提出訴訟時,具體說明技術內容。
參考來源:
- 2020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Report webcast
- Lex Machina 2020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Report
- 〈建立有效營業秘密訴訟機制〉,經濟日報,2019/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