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有必要關注公司的智財管理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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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消費者對於環境永續發展議題越來越重視,也帶動了企業對於環境保護(Environment)、社會責人(Society)與公司治理(Governance)等ESG議題的關注 ,而在這股潮流當中,源起於2003年,政府為了協助台灣廠商有效率地管理智慧財產而發展出的『TIPS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也於 2020/02/13 也納入了上市公司治理守則的第37條之2。至此,智慧財產管理正式成為董事會的權責之一,也反映出智慧財產對於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治理守則 第三十七條之二(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董事會對上市上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

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

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

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    公司預期。

對於多數上市櫃公司而言,其實早已制定專利、商標、機密或營業秘密管理等智財管理制度,通常也都設有專職的法務或智財部門來負責執行相關制度。而 「董事會」的高階主管們日理萬機,真的有必要按照公司治理準則的規範評估、監督,並以PDCA循環再次建立一套新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嗎?這與公司已有的專利、商標、合約管理制度有何差異呢?

新聚能認為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評估,公司現行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是否滿足公司治理守則或評鑑的規範要求。

1-權責與分工模式是否恰當 ?

公司組織架構通常是隨著各發展階段的需求而逐步擴編。當公司還在起步階段時,大部分的法律事務可能都是由行政管理部門兼任,實際的工作可能會外包給合作的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執行。當公司進入發展階段,接觸到更多的客戶及供應商,簽屬合約的頻率增加,就可能在管理部門之下招聘專職的法務人員來負責合約及法務事宜。

若研發單位有更多的創新成果需要進行保護時,為了更快地確認新產品設計是否能夠取得智財權保護或是專利侵權的風險,也有可能招聘專職人員來進行專利檢索、申請、申復答辯及維護等事項。由於管理部門之下的法務與在研發部門下的智財分屬兩個不同單位,當遇到研發委外涉及智財相關合約簽屬或是爭議時,就需要透過各自部門主管層級的協商,才能確認各自的權責,以進行適當的分工或合作。

在涉及營業秘密管理方面,也會有類似的狀況。由於製作文件時就已是數位化格式(電子檔案),後續的傳遞與歸檔也都在資訊系統上操作,所以許多公司會將「應以營業秘密保護的資訊」直接視為「機密資訊」,並交辦由IT資訊部門負責管理。然而,由於內部簽呈、法規要求或是個人習慣,仍然會有檔案被列印出紙本形式操作,這些實體的紙本文件就脫離了IT的掌握範圍,由各部門自行管理,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疏漏。

2-智慧資產與公司經營方向是否匹配 ?

科技日新月異,造成技術/產品生命週期越來越短,相較之下智慧財權的審查及法定有效年限就相當長。如:發明專利審查時間可能需要2-3年,法定年限為申請日後20年;而著作權法定年限更高達著作人逝世後50年。當公司所處的產業經歷技術轉型後,就容易產生「擁有智慧財產的維護成本」與「該智慧財產保護的產品創造出的收益」不一致的狀況。尤其是專利需持續繳交維護費以維持其有效性,但維護費會隨著專利的有效年限而逐步增加。如果沒有設置「評估是否繼續維護或運用智財」的機制,當既有智財的維護費用接近智財管理預算上限時,就可能出現「因預算不足而難以為新技術申請專利保護」的窘境。

圖說 : 優化公司的IP/研發/產品組合

上市櫃企業內部管理高度專業分工,員工會以其專業盡力完成份內之事。但是,公司現有的智財管理制度,若無法提供同仁進行跨部門協作,或是權責人員需要參考高層的全局觀以提出最佳決策時,董事會的管理階層最好出手改善這個狀況。畢竟,「管理」就是(使管理者、他人,或透過他人)有效率且有效能地完成活動的程序。內建PDCA管理循環的『TIPS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自然就是優化公司智財管理制度的最佳參考範本。即使撇除公司治理評鑑的+1分,重視智慧財產的管理模式,也將是邁向永續經營的重要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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